劳动合同签订需要注意什么
时间:2023-03-30 20:00:13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签订合同时,劳动者首先要弄清单位的基本情况,要判断是否是合法企业,可以通过上网查询工商登记信息获取单位的法人代表姓名、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同时将以上内容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2、劳动者要弄清自己进入单位后所担任的具体工作,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3、劳动报酬应当予以明确,避免口头约定;

4、关于试用期的问题要特别注意。法律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仅约定试用期的合同是无效的;

5、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也需要明确,是现金还是通过银行支付到劳动者工资账户中;

6、劳动者工作时间与工作条件要明确,工作的环境有毒有害,尤其是化学性的制革、制鞋行业企业,还有机械加工行业可能给工人带来的机械性伤害的工作环境,都要在合同中对环境危害可能造成的伤害明确表达出来;

7、社会保险约定,购买社保是强制性义务,有了社保就等于有了保障;

8、绝对不能签空白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成本高昂;

9、有些合同约定了不合法的内容,如女职工不得结婚生育、因工负伤的工伤自理,要求劳动者签订生死契约等,这些条款在法律上无效,劳动者可以拒签;

10、劳动合同盖章后,劳动者本人和用人单位要各保管一份。劳动合同是发生劳动争议时,劳资双方可出具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法律凭证。

一、劳动合同与劳动协议有何区别

劳动协议书与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区别的,但如果劳动协议书里面规定的内容具体明确,符合劳动合同所要包含的内容条件,那么在法律效力上,劳动协议书也就等同于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对工作的形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主要目的就是督促双方遵守各自的权利义务,并保证发生纠纷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从而使双方的关系处于有法可依的状态。入职协议是为简易合同,实质上缺少了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必备条款,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劳动合同解除需要注意什么

1、要注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已经条件是否合法;

2、离职时要办理好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以及让单位开具离职证明;

3、结算好工资;

4、注意是否需要单位支付补偿金

5、交接好相关的工作。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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