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是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要签合同吗
劳务派遣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用人单位,而实际工作的单位属于劳务派遣工的用工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要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劳务派遣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不需要签订任何合同或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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