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是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劳动者以培养和提高素质及职业能力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活动。无论是对提高单位效益,还是提高劳动者个人素质,职业培训都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我国《劳动法》第3条的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有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提高职业技能的责任。《劳动法》第68条规二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由此可知,给员工提供职业培训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履行该义务。所以,培训费理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不能将培训费作为额外的费用要求员工自己承担。
对于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是否应收取员工的培训费问题,我国法律法规也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第2条、第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退还劳动者。
◇生活实例◇
某甲于2008年初应聘到一家科技开发公司做电子产品的市场推广,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公司要求每人缴纳5000元的培训费。考虑到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其不敢拒绝这个要求。某甲按公司的规定接受了两个月的培训,然后被安排到工作岗位。上班不久,公司就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停止了某甲的工作,并拒绝退还当初收取某甲的.5000元培训费。某甲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可公司辩称某甲已经接受了培训,就应该自己支付费用。请问:培训费是由公司还是员工个人负担。
◇分析解答◇
科技开发公司认为员工接受培训就应该负担培训费的说法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某甲可以要求该公司退还培训费。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费用,把缴费作为录用的前提条件,常见的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甚至有些单位根本没有新的工作岗位,把收费录用职工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这些行为都是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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