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和报酬是否必须服从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法》第2条规定,工资和报酬属于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范围为: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引起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争议
(三)因退市、辞退、,辞职和辞职(4)因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引起的争议(V)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引起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是什么,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应根据不同的违约或终止合同的情况,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补偿
《劳动合同违约和终止经济补偿办法》对不同的补偿标准有了更明确的规定。它规定了雇主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的四个补偿标准:
(1)违反劳动法和合同协议,扣留拖欠的工资,拒绝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则用人单位应额外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额为工资标准下半部分的25%
(2)如果因工人生病、非工伤或不称职而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并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对于重病和绝症患者,雇主还应增加医疗补贴。重病患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贴的50%,病人增加部分不得低于医疗补贴的100%
(3)是“用人单位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称职,经培训或者转岗后仍不称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相当于工作满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他在部队的工作年限,,最多12个月“
(4)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因依法整顿濒临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并在单位工作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流动资金的经济补偿。在这种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支付没有12个月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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