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防护、社会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包括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故而很多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都据此认为没有约定薪水的劳动合同因不符合此项规定而属无效合同。
补签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吗
劳动合同可以补签。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建立劳动关系,但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还未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补签书面的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者和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全文64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