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湘潭市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根据规定,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长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一年按本人工资40%计发,满一年不满三年50%,满三年及以上60%;短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按本人工资60%计发,满二年不满四年70%,满四年不满六年80%,满六年不满八年90%,满八年及以上100%。
湘潭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40%。长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一年按本人工资40%计发,满一年不满三年50%,满三年及以上60%;短期病假连续工龄不满二年按本人工资60%计发,满二年不满四年70%,满四年不满六年80%,满六年不满八年90%,满八年及以上100%。
湘 潭 职 工 医 疗 期 间 的 工 资 标 准 是 多 少 ?
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员工在医疗期间可以享受带薪病假。而湘潭市作为湖南省的一个地级市,其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根据《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3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工伤职工或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等级的,享受医疗期为18个月,医疗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的90%发放。
因此,湘潭市职工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可能因个人工资、医疗期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劳动监察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湘潭市职工在医疗期间的工资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具体金额可能因个人工资、医疗期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建议您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劳动监察部门了解详细信息。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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