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医疗机构和职工就医
时间:2023-06-20 12:20:40 3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约定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根据《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审定。

经约定的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局、市医疗保险局公布。

(二)约定医疗机构在确立约定关系前,应签订《上海市职工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机构责任书》,并严格遵守责任书所确定的各项职责。

(三)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就医和合理使用卫生资源的原则实行定点就医制度,职工患病需住院治疗的,必须到企业选定的约定医疗机构就医。

(四)职工因疾病治疗需要,经企业认可后,可到约定的中医或专科医疗机构住院医疗。

(五)职工因病情需要急诊住院的,或者在外省市定居、工作的,可在就近的医疗机构住院医疗。

(六)职工因病情诊断、治疗需要必需转院住院的,应经诊治医院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处)审核并开具《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住院转诊单》后方可转院住院。

一、异地医保工作单位证明怎么办理?

1、参保人办理异地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个人医疗帐户金额可凭医保卡的任一营业网点支取,用于支会门诊一般疾病费用及在药店购药配药的费用。参保人员患病住院(含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可到已认定的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自出院之日起1个月内,凭以下资料由参保单位向市医保中心申请报销;

(1)医疗保险卡的正反面复印件;

(2)已确认的《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属门诊特定项目的医疗费用需附经市医保中心审批的《门特申请单》复印件(急诊留观除外);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的正式了票(背后有报销人签名);

2.参保人员到外地(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出差、学习、探亲期间患急病时,可到当地公立医院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理;经核准的住院(含急诊留观治疗)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现金垫付后,由单位经办人凭经下资料到市医保中心申请零星报销:

(1)参保人单位证明;

(2)医疗保险卡正、反面复印件;

(3)出院或诊断证明;

(4)医疗费用开支明细清单;

(5)医疗费用发票(背后有报销人答名);

(6)住院病历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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