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还应支付相当于工资和报酬25%的经济补偿
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未反映工资支付的具体时间。人事部解释本月工资在下月20号发放。实际支付的时间间隔为2个月,即1月份的工资直到3月20日才支付。对不起,这是违反劳动法的吗?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提供具体规定或解决方案。您所在单位的这种情况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不得无故扣减或拖延工人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资必须在雇主和工人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时发放工资。“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有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雇主不得扣除工人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扣缴劳动者的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和裁定中要求扣留的赡养费;”“,这意味着雇主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的支付时间以外支付工人工资。
6。单位无故拖欠工资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和附加补偿。》第8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1)未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或者国家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措施,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的,,并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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