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广告的合法性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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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2日晚,开胸验肺的农民工张海超入选凤凰·百度2009时事沸点社会人物。张海超本人来到沸点现场,并表达了他帮助更多农民工维权的心愿。对我个人来说,我自己希望能学习更多的法律,帮助一些正在维权当中的农民工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儿,我也不敢说我能做多好,但是我会尽最大的努力来帮助一些农民工,让他们尽量更快、更方便地维权,祝他们早日维权成功。(2010年01月12日,凤凰网)

在人类还没有完全放弃以暴制暴同态复仇的思维前,在张海超身上我们看到了另一种让人泪流满面的暴力,一种并不施加于他人,而是加诸自身触目惊心的自残暴力。为证明自身清白而开胸验肺,张海超无奈的个人被自救,变成具有制度性保障的依法他救的拷问与救赎,法律此时真正地被喜涮涮嘲弄了一把!我对张海超上述真情表白的解读是,其不再期望是象堂吉诃德式的一个人在战斗,而是希望学习更多的法律,帮助更多农民工维权。如不是客套的应景之语,这何尝不是经历法律危机之后重新鼓起对法律的一种信仰和殷殷期许呢!

伯尔曼认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对此我非常赞同。问题在于,为何法律在时下很难被芸芸众生信仰呢?回溯到张海超一案,一方面,表现为相关法律二十二条军规式的荒谬漏洞。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病人的职业史,分析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然而,用人单位很少愿意雷锋式的自证其罪。在切身利益的面前,凭良心成了可笑的风中诺言。另一方面,则是法治与社会之可悲阙如。除开胸验肺之外,我们脑海中又不禁萦绕着孙中界断指验法、唐海珍自焚抗拆等惨烈的情景。让人困惑不己的是,为什么类似个案屡屡发生?为什么自救者时常走投无路,不得不采取血与火极端方式?为什么原本由全社会担负的救赎成本,却要由一位孤苦无助的个体来承担呢?

此外,最近李庄一案又让我们得以从中一窥剥下华丽外衣的法津的危机实貌。在案件甫始,中青报以黑律师声讨檄文的大字报方式作为舆论定罪的先导,然后以罕见的公、检、法一条龙配合的加速度进入庭审,证人集体人间蒸发,没有出庭,只能与与纸谋证。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一切证据都必须到法庭上质证早己是不言而喻的常识。现代的刑侦制度都通行一条基本原则:法院有权将任何人作为证人进行询问,而警察、检察官则只能在法律或法院授权的前提下才具有这样的权力。但在中国经常创造神奇的特色,警方和检方都是特别具有强制力的机构,法院异常地孱弱,正如业内有所传言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的一样。更令人倍觉诡异的是莫须有的指责嫖娼的娱乐新闻式花絮,道德污损的道德审判方式犹如文革样板戏式的再踏上一脚永世不得翻身,三十年来法治程序的进步已根本未放在眼里,而是回到了文革时代运动办案的传统,法律此时己回归到我要裸奔我怕谁的无厘头风格,正如皇帝新衣中的皇帝在赤裸行为艺术中拼命证明自己的正确!

早在李庄案发生前,旅美法学家冯像就看到了重庆打黑给职业法律人带来的伦理困境。冯像对在中国伪改革中那些能够左右逢源的知识分子做了深刻的批评,他指出,在长达三十年时间里中国法治和教育未能取得实质进步,反而倒退,标榜信奉自由的知识分子难辞其咎。冯像指出,中国的伪改革造成了一种打左灯、向右转,说的和做的不一致,场面上的口号不是真实运作的规则的大环境,在这种环境中如鱼得水的人,都是人格分裂的,他们关起门来都喜欢高谈自由、民主、宪政、人权,但在生活中却离不开专制赋予的特权,因而情愿和不情愿地沦为权力的奴才和工具。

李庄就是这类知识分子的一种典型,按照最新一期《南风窗》的说法,近年来他所代表的有背景的北京律师,已经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品牌,一方面,他们在很多敏感案件中,挺身而出,坚持法制,勉力推进中国司法进步,另一方面,他们又被认为身处京城,与最高司法权力有著千丝万缕的联系,凝结专家资源、媒体资源来干预司法。李庄的被判,不仅是他本人的悲剧,也是他的那些不得不奉命行事判他有罪的法律同行们的悲剧。李庄案以最戏剧性的方式,印证了中国法律人和知识人的困境。李庄们的更大悲剧还在于,相当多的民众对他们的遭遇既不理解,更不同情。其实,广大的民众对司法的任何一个环节都己很难信任,更多是对司法腐败与不公的愤懑与失望,例如正在发酵中的大法官黄松有一案,当然还有贵州警察枪声拍案惊奇下的二个村民等等这样的困境下法律,如何体现正义?这样的法律,让公众如何去信仰?这样的法律,又怎么可能不遭遇危机呢?

现代法学起源于古希腊,其主要奠基人柏拉图认为,正义是国家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国家的最高原则。法律是正义的标志,法律正义为道德正义服务。另一位法学的主要奠基人亚里斯多德认为,法律应该是正义的体现,法律的好和坏完全以是否符合正义为标准。任何人为制定的法律,偏离正义的根本原则越远就越失去它的价值,就越没人信仰,就越陷入危机。那么什么是正义呢?著名的《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早就给出了答案: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部份的这种诚挚而恒久的愿望。法律的存在意义在于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那部份,无论是好还是坏,是赏还是罚,只要那是他们所应得的。任何一部法律,只要能在司法实践中切实做到这一点,必然就具有崇高的价值,必然会得到大众的信仰,必然就具备充沛的生命力,又何来危机之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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