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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单项比较法、分类比较法、综合比较法

2021-11-01 42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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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单项比较法、分类比较法、综合比较法的定义: 1、 单项比较法,亦称逐项比较法或个别比较法,指对库存中每一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逐项进行比较,每项存货均取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成本; 2、 分类比较法,亦称类比法,指按存货类别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进行比较,每类存货取其较低数确定存货的期末成本; 3、 综合比较法,亦称总额比较法,指按全部存货的总成本与可变现净值总额相比较,以较低数作为期末全部存货的成本。 单项比较法计算的期末成本总计最低,分类比较法次之,综合比较法最高。原因是单项比较法所确定的均为各项存货的最低价,据此计算的结果比较准确,但这种方法的工作量较大,存货品种繁多的企业更是如此。 期末通过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库存存货计价后,若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成本,则无须进行账务处理,若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则应按可变现净值作为期末存货的价值,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成本的差额应采用一定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其处理方法主要有两种: 1、直接转销法,是将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损失直接转销存货科目,同时将存货成本调整为可变现净值,在这种方法下,应设置“存货跌价损失”科目,确认损失时,借记“存货跌价损失”科目,贷记有关存货科目。采用该法,期末存货的账面余额是成本与可变现净值的较低者,而不是实际成本数。对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可以通过计入,列为当期损益; 2、备抵法,将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损失不直接转销存货科目,而是记入“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备抵科目,单独进行记录和反映。采用该法,期末存货的账面余额仍然是实际成本,“存货跌价损失准备”科目余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存货”项目的抵减项目。对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可以通过记入“存货跌价损失”科目,列为当期损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第八条  (一)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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