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世界各国大都建立了自己的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制度,以此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并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这之中,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原告适格是引发行政诉讼的关键,因为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能否得以进行。本文就各国的原告适格标准进行了比较研究,从中获得对我国的一些启发。
关键词:原告适格判断标准比较完善
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能否得以进行,因而,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的原告适格是引发行政诉讼的关键。原告适格,整个诉讼活动就得以展开,原告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实现。当今世界各国都有自己对原告是否适格的判断标准,本文将就该标准作一比较和分析。
一、概念及主要国家的不同标准
提到原告适格问题,首先要明确原告资格这一概念。对原告资格概念的界定,《布莱克法律大辞典》中是这样论述的: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本案诉讼的正当原告。根据这一解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是,某人就某事而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原告的法律能力。在具体案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被称为原告适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告资格,则为不适格。之所以对原告资格进行限定,主要是为了防止滥诉现象的发生,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保护当事人利益,防止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不当侵越。对原告是否适格标准的确定世界主要国家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英国:足够利益标准
如,1977年修改后的最高法院规则中规定:申请司法审查必须根据法院的规则得到高等法院的同意。高等法院不能同意,除非该院认为申请人对于行政诉讼大学出版社.
2007.7.
[5]王学辉主编.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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