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时间:2023-07-27 15:44:26 20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竞业限制条款终止的情形:

1、协议主体错误,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

2、超过竞业限制的期限,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3、不给劳动者补偿,用人单位让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就必须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主要有哪些呢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

(2)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竞业限制协议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因此不能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范围,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4)竞业限制补偿:竞业限制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由于受到协议的限制,劳动者的就业范围大幅缩小,甚至于失业,因此对劳动者进行补偿成为必要。法律没有规定补偿的具体标准,实践中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5)违约责任:约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法律没有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规定,可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竞业限制相关知识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有哪些责任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应当按照如下规则处理:

(1)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补偿金,竞业限制合同失效。用人单位支付了部分补偿金后不再继续支付的,劳动者可进行催告,如用人单位仍不支付,

可以免除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且已支付补偿金不予返还。

(2)如果劳动者仅违反竞业限制并未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可以要求劳动者离开竞业岗位,并返还已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剩余期限的补偿金也不再支付。

(3)如果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并对原用人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原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加上调查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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