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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义务的成立条件

2022-04-15 1,428人已浏览
  • 田素伟律师

    田素伟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劳动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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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成立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五项条件:1、书面约定。因为竞业限制关系到员工的择业权和生存权,而并非属于企业内部制度可以约定的事项,故企业应当与涉密员工单独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2、特定的主体。企业只能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3、补偿金。为了保障员工的生存权,企业在要求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同时,应当向员工支付相应的补偿;4、合理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和范围都应当具有合理性;5、企业存在需要保护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 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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