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大的亮点就是,针对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繁琐的问题,设计了一裁终局模式。
一裁终局模式非常有利于及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劳动者来说,如果他认为自己的权益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得到了保护,就不会再将劳动争议起诉到法院,也不用担心用人单位为了拖延履行义务而起诉到法院。
实行一裁终局的范围涉及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有条件的一裁终局制度设计,改变了原有格局。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在接受采访时说: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劳动争议处理的格局将变成双轨制,即部分案件一裁终局制,部分案件仍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种劳动争议处理格局,有利于劳动者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升了调解和仲裁的地位,重构了调解、仲裁和法院的关系,形成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组合拳。现在我们要做的是,确保各种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良好衔接。一方面,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增强调解结果和仲裁结果的权威性,提高对调解或仲裁的终局把握能力;另一方面,依法将司法的保障作用前移,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和作出的仲裁裁决,确保执行。
除了一裁终局之外,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有诸多突破性制度设计:劳动争议仲裁审理时限由60日缩短为45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为1年;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经费由财政保障等等。
这些突破性制度的设计提醒我们,在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劳动争议的处理必须逐渐提速,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公正的救济。同时,国家将为劳动者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供劳动者选择:具体的劳动纠纷适合哪种救济途径,劳动者就可以选择哪种救济途径,而不必选择所有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应该受到重视。一个和谐的社会不是没有争议和纠纷的社会,而是有完善的机制解决争议和纠纷的社会。和谐社会应该为当事人提供多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法院只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而不是惟一的方式,不能说纠纷无法诉诸法院,当事人的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只要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当事人的权利依法得到了保护,这种纠纷解决机制就是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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