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竞业限制违约金产生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时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一、保密义务与竞业限制的区分
要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需要注意以下三点:
1、要对“商业秘密”进行界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用人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极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与企业竞争和效益有关的其他商业信息、经营信息及技术信息及属于第三方但某企业承诺有保密义务的秘密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等也都可以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保护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晓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管因何原因知晓,在未获得商业秘密所有者同意的前提下都不应向外界泄露,损害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知悉者均具有保密的义务。
2、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界定:“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
(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保密协议的期限;
(4)违约责任。
在保密协议有效期限内,劳动者应严格遵守本企业保密制度,防止泄露企业技术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企业技术秘密,非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使用该商业秘密进行生产与经营活动,不得利用商业秘密进行新的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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