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处罚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
时间:2023-05-07 17:44:17 24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竞业禁止违约金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因竞业禁止违约金而申请劳动仲裁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如果劳动关系终止,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区分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应当界定“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未知”被公开,但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的,用人单位采用的最实用、最保密的信息是“信息和商业信息”。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根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若干规定》,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造工艺、制造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信息、产销策略、投标底价、投标内容等其他商业信息,涉及企业竞争和利益的商业信息、技术信息,以及属于第三方但企业承诺保密的秘密信息或者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可以属于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保护权属于企业的绝对权力。任何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未经商业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外披露。因此,知情者负有保密义务

有必要对“保密协议”进行界定: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为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签订的,要求员工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协议。保密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一般有以下主要条款:(1)保密的内容和范围;(2)保密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保密协议期限;(4)保密协议有效期内的违约责任,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企业保密制度,防止企业技术秘密泄露,不得将企业技术秘密泄露给他人。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商业秘密用于新的研发

有必要对“竞业禁止条款”进行界定:“竞业禁止条款”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或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员工不得获得与同一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位,也不得获得生产或经营类似产品的书面开业协议。限制竞争是一种保密手段。通过制定竞业限制条款,可以降低和限制商业秘密被披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禁止的目的,竞业禁止条款的最终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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