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或另一方同意履行其义务。自中断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期限内申请仲裁的,仲裁期限中止。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自中止时效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约定竞业限制应当具备哪些条件(1)竞业限制人员限于高级管理人员,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事实上,竞业禁止仅限于了解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因此不可能面对每一个劳动者,企业也不能给每一个劳动者一份经济补偿
竞业禁止的范围应该明确界定。由于竞业限制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一旦竞业限制生效,劳动者既可以转业,也可以留在家中,因此竞业限制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鉴于商业秘密的范围可以大也可以小,如果允许用人单位识别,必然会被扩大。原则上,竞业限制的范围和区域应限定在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区域
有必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而竞争限制本身就是对自由竞争的一种限制。因此,竞业禁止的实施必须以合法利益的存在为基础。必须保护合法权益。首先是竞争的存在,最重要的是不能夸大商业秘密的范围,劳动者的义务范围是无限扩大的,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被限制竞争的劳动者到其他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同类产品、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的期限,或者自行创业生产、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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