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仲裁到获得赔偿所需时间
时间:2023-09-07 01:20:07 4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这段内容介绍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一般时间框架和延长仲裁裁决的时间。同时指出,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拿到裁决书后可以申请赔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应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般情况下,仲裁程序从立案到裁决书出具需要至少45天的时间。如果案件较为复杂,仲裁委员会负责人可以批准延长15天。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拿到裁决书后可以申请赔偿。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工 伤 从 仲 裁 到 拿 到 钱 需 要 多 长 时 间 ?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核发《工伤保险认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般情况下,从工伤认定到拿到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一定的时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工伤从仲裁到拿到钱需要的时间因个人情况和工伤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者工会组织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在我国,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制度为受到工伤或职业病影响的人群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提交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核发《工伤保险认定决定书》。根据该决定书,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般情况下,从工伤认定到拿到工伤保险待遇需要一定的时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认定申请进行审核后,将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自接到工伤认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伤保险行政部门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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