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并且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的客观情况,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上述规定是情势变更原则在劳动合同中的体现。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使债的形成所依赖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料的变化,致原债的关系显失公平时,双方应变更债的内容,重新协调双方利益,达到新的平衡。因情势变更致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一方可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故不得滥用该原则。援引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主要表现为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如税收的增减直接影响了产品的成本;
(2)情势的变更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所致,如地震、水灾等不可抗力、战争、国家经济调整等;
(3)情势的变更未为当事人所预料,也不能为当事人所预料;
(4)情势的变更发生在劳动合同关系产生之后、消灭以前;
(5)情势的变更导致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将显失公平;
(6)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变更劳动合同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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