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介
江于2005年3月10日进入深圳一家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上海分公司,从事出口经营,月薪3120元。2004年3月10日至2007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在雇佣时签订,2007年3月10日至2010年3月9日的劳动合同由双方于2007年3月10日续签,因为物流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台湾正立航空在上海的独家订票代理,由于金融海啸的影响,双方于2009年6月7日终止了代理权。蒋的职位被设定为航运出口业务。当物流公司的商业模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原劳动合同将不再履行。因此,物流公司终止了与蒋的劳动合同,并根据法律标准向蒋支付了经济补偿和代理费。蒋不同意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30590元人民币作为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支持蒋要求物流公司支付30590元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金。蒋拒绝接受,因此他向法院上诉。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物流公司因业务变化无法继续履行与蒋的劳动合同。物流公司应与蒋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物流公司未经协商程序单方面终止了与蒋的劳动合同,这确实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物流公司应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蒋支付补偿。因此,本法院应支持蒋向物流公司提出的赔偿要求。由于物流公司已代蒋支付了经济补偿和通知,法院最终裁定物流公司应支付3925元的补偿差额
III.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款,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未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向劳动者支付额外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这篇文章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照本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下列实质性法律条件,并办理法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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