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刚开始没签劳动合同,后面才补签,这种情况还能追究公司的责任吗?
针对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各省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补签劳动合同并不免除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定责任。即只要是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必须要按照该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不存在任何的免责事由。
例如(2017)沪01民终2138号判决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公司最后与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依然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2015)晋民初字第2182号判决也支持这一观点。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未能在原告工作期间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无法证明系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已经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虽然事后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补签了劳动合同,但被告依法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计付该段用工期间的双倍工资给予原告”,因此即使补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另一种主流观点认为,补签劳动合同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追索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权利的自愿放弃,劳动者再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不应予以支持。例如:《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研讨会会议纪要》(201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的通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四川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等。
实践中徐州市(2018)苏03民终1486号判决、北京市(2014)二中民终字第07257号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民申206号裁定都支持了补签劳动合同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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