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经过多次庭审,被告在法律规定和充分证据面前不得不与我们妥协,我们也做出了适当的让步。经与对方代表多次协商,委托人与单位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处理,职工也得到了补偿
为职工缴纳和代扣各项社会保险费是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以任何理由免除责任。因此,单位必须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切忌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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