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公司咨询:派遣员工甜某2012年10月31日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某外资企业工作,2013年10月31日合同到期,由于外资企业疏忽,在没有通知劳务派遣公司让派遣公司继续与甜某签订合同,且外资企业自身也没有与甜某签订合同的情况下继续用工,直到2015年5月10日,外资企业收到甜某的辞职信,并以未签订劳动合同向单位主张双倍工资,问现在该怎么办?
律师回复:员工的劳务派遣合同到期后,实际用工单位没有将派遣员工清退而是继续留用派遣员工,那么实际用工单位就与劳动者之间成立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用工单位由于自己的疏忽,没有及时地将派遣员工清退给劳务派遣公司,导致自己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应当承担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0月31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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