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南京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达到这一标准?
时间:2023-12-15 05:20:19 47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类地区,分别为2020元、1830元和162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有所调整。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此外,加班加点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劳动者住房公积金等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经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起,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1.一类地区:2020元

2.二类地区:1830元

3.三类地区:16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地区18.5元;二类地区16.5元;三类地区14.5元。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四)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南京最低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根据《江苏省最低工资规定》,南京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1年7月1日起调整为2280元/月。这个标准的计算方法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月平均工资的300%。如果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2280元,那么就按照2280元作为标准。此外,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者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和《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18年8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已从2020元、1830元和1620元调整为2020元、1830元和1620元,同时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企业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和劳动报酬应按照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酬,而加班费的计算方式也有相应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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