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形
时间:2023-04-04 10:12:10 15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不包括加班费、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和法定福利待遇。

最低工资标准每一至三年调整一次。

二、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1、截至2019年7月,北京、上海、重庆、陕西已调整2019年最低工资标准。上海、北京、广东、天津、江苏、浙江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其中上海月最低工资2480元为全国最高。

2、最新数据显示,北京、天津、上海、广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均超过20元。北京是全国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地区,为24元。其次是上海为22元,天津和广东排在三四,分别为20.8元和20.3元。

三、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情形

1、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企业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2、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劳动者因本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企业依法要其赔偿,并需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4、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可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双方新的约定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5、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企业降低其工资的,降低后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且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7、企业支付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年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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