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最低工资5月起不得低于1510元/月,该标准适用于试用期工资、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工资。
在2月17日,东莞公布了全市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上涨200元,为1510元/月。这一标准将于5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不仅适用于全市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还适用于市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
1、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上述几种津贴和福利待遇,不能算在最低工资内,单位要足额发放给员工1510元/月的工资。
知识拓展:
1.试用期工资也应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因此,试用期工资也不得低于1510元/月,并且不能低于单位里与其同等岗位人的最低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合同约定的80%。
2.用人单位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不可否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四条规定: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补贴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因此,加班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夜班、中班、高温等各种额外津贴,统统不能算进最低工资。
3.未提供正常劳动不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因旷工或事假未提供劳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又如,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因此,员工旷工、请假等并没有按合约完成劳动,则不受最低工资保护,薪水有可能低于1510元/月。
4.若5月才发4月的工资,那4月的工资不会按新标准调整。
今年4月的工资不属于新标准调整范畴。从2015年5月1日开始,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获取的劳动报酬应不低于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5.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工资也要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等假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应当享受的休息休假权利,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受最低工资标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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