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岗位的安排,是双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范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果就岗位安排或调整发生争议,是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因此,当事人因为身体原因向公司申请调岗,公司不予处理,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提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
至于当事人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关键在于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即合同中对于岗位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还要看单位的安排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对一些有准入限制的职业,是否经过培训和取证,是否满足劳动条件和其他要素。
如果劳动仲裁结果裁定岗位调整合理,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又无法继续,从而导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标准是按照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如果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标准工资。最多补偿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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