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严因怀孕需定期去医院做检查,但公司以请病假为由扣了工资。小严不服,向法院起诉。5月上旬,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劳动争议案件,判决该用工单位补发被扣工资,用人单位对该判决信服,未提起上诉。
经查明,小严是一名私有企业的员工,已经怀孕三个月了。为了生出一个健康的宝宝,定期到医院进行孕期检查,公司以病假为由扣除其相应天数的工资。小严所在单位答辩称,单位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员工守则中也有明确条款,产前检查应该算病假,病假就要扣发相应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明确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也就是说,怀孕女工去做产检,不应视为请病假,工资也应该照发。而该单位将职工做产检算为请病假这一规定,与法律规定相悖的,该规定无效,其答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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