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员工怀孕期间的保护规定是什么p>根据《女职工保护条例》第六条规定,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从事夜班工作;工作时间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计入工作时间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产假增加15天。对于多胞胎,每增加一个婴儿,产假将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晚婚的,由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产假,婚假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20天;已婚妇女晚产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丈夫哺乳假15天。婚假、产假、哺乳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常发放
第九条:有一周岁以下婴儿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在每班工作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如果是多胞胎,每增加一次母乳喂养的时间增加30分钟。女工每班的两个哺乳时间可以一起使用。在本单位哺乳的时间和哺乳途中的时间,按工作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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