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如果严格遵守生产章程、操作流程,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且本人也不存在过错,则属于正常工作的履职行为,而不应当由劳动者承担相关损失。而本案中该技术员周某因工作疏忽给企业造成了重大损失,因此应当根据其在损失发生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这一赔偿责任,如果员工与企业之间不存在异议,那么就赔偿的履行方式上,双方可以协商采取一次性赔偿或者按月从工资里扣减的赔偿方式予以解决。本案中,周某已经认可了具体的赔偿数额,且同意采取企业从本人工资里扣减赔偿的方式,但该公司扣减的幅度是违法的。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扣减劳动者赔款后的每月工资余额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扣减的数额也不能超过本人工资的20%。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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