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发放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合同约定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赔偿,可以从工人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工人当月工资的20%。扣除的剩馀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时,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报酬不同于普通债权,劳动者获得合法的劳动报酬是不可侵犯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损失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自行抵销。对于用人单位的损失追偿权,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相关规定,但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地位不平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严格限制了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本案中,李某因个人原因放弃去美国参展,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而且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因工作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并从其工资中扣除”,因此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从李某的工资中扣除,但用人单位直接扣完当月工资9800元,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中“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条款,存在克扣情形,应予以返还。因此,在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仲裁委支持劳动者主张的部分劳动报酬,并建议用人单位对其损失逐月从李某工资中依法扣减。
在职造成公司损失的员工损失怎么罚
1、这个就要看员工是否按照操作程序和规章制度办事而定。一般情况下,只有员工有重大过失和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向其主张损失。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参照公司规章制度,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需要赔偿用人单位50%左右的损失;明显可以避免的错误,比如因为违章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的、喝酒后工作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一半左右的损失。劳动者一般过失或者正常工作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造成的经济损失,无论大小,均不应让劳动者承担。比如让没有保管义务的销售员承担盘点后的货物损失。用人单位不能将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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