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那么,如果这一报酬没有及时发放,员工多长时间内可以讨回呢?
2013年7月11日,曹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2013年8月16日,曹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工厂支付2011年10天、2012年10天及2013年7天带薪休假工资。
法官说法:陈向科指出,如果年休假须于当年度安排休完,则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第2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如果跨l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只有至第2个年度结束时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而又未支付应休未休假工资的,劳动者才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仲裁时效应从第3个年度的1月1日起算。
本案中,仲裁时效参考的是上述后一种情况。因此,法院最终支持了曹先生的主张。
全文34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