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何支付职工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如月薪、季度奖金、半年奖金、年终奖金等。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下列由雇主承担或支付给雇员的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雇主与雇员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金a>(5)计划生育费用
(6)根据《劳动法》第50条不属于工资的其他费用:“工资应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工人。”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必须在雇主和工人商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最后一个工作日付款。工资应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临时性和特定工作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周、日、小时支付,雇主应根据相关协议或合同在完成劳动任务后立即支付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的工资支付,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雇主可否扣留雇员的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减劳动者的工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雇主可以扣留工人的工资:
(1)雇主扣留和支付的个人所得税
(2)雇主扣留和支付并由工人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
(3)赡养费和法院判决和命令中要求扣留的赡养费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的费用
III.如何补偿单位拖欠的工资
1。原劳动部颁布的《违反和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无故扣留或拖欠劳动者工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额外经济补偿
2《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雇主未能在期限内付款,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支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或者本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人工资
(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4)根据本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不向工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不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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