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不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日前,绍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一名企业警卫在四个月后离开,因为他对自己的工作单位不满,没有签订合同,并将雇主告上法庭。最后,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不得不向警卫支付双倍工资。35岁的河南郑*富于去年5月10日加入浙江兴利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利”)担任警卫。当时,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正常月薪1800元,按月发放,但实际上,工资是隔月发放的,比如5月至7月的工资。由于雇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郑*富感到无聊,于同年9月10日辞职。但是,公司在结算工资时扣除了郑*富500元
郑*富觉得不公平。双方多次谈判失败。郑*富将“邢*丽”告上法庭,要求公司在扣除的500元工资和去年6月10日至9月10日的双倍工资之间支付5400元
“邢*丽”辩称郑*富应在去年6月21日进厂,他们的工资也按月支付,但是工资每月都有波动。计算和支付方式为基本工资+津贴+伙食津贴,根据工作天数确定。该公司还承认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他们在去年10月11日支付的1960元是郑*富补贴工资的两倍。由于公司在郑*富不上班时仍在统计出勤率,他们扣除的500元不是郑*富的工资
后来,法院认定原告和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去年7月12日,“兴利”通过银行支付1117.50元,8月12日、9月14日和10月11日分别支付1800元、1840元和1960元。今年7月2日,郑*富向绍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在五天内没有做出是否接受的决定,因此郑*富向法院起诉
法院认为:
郑*富进入工厂的时间应由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提供。如果“**利润”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其持有的考勤记录、工资单和员工名册,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同时,“邢*李”并没有证明去年10月11日支付的1960元工资是补贴给郑*富的两倍工资差额。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的论点
根据郑*富提供的银行存折上显示的工资金额,经计算,法院认定郑*富9月份应付工资为2460元,“邢*李”原告应补足500元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每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因此,郑*富要求“邢*丽”支付2011年6月10日至2011年9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符合法律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双倍工资差的计算标准为标准工资,不包括周末和节假日的部分工资。因此,法院最终根据郑*富提出的60元/天的索赔,即3960元(66天)×60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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