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一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先后在地方医院、省级医院进行了治疗,经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医疗基本终结后,在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最终鉴定结果为捌级无护理依赖。
但该职工现具体身体状况是:现行走、躺卧不便,实际情况为已无法从事原工作岗位(钳工)。公司鉴于其身体状况拟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因公司执行的是岗位薪酬体系,如变换岗位,意味着该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将有较大的变动,对此该职工表示拒不接受,并表示岗位可以根据身体状况调整,但薪酬应保持原标准不变,为此迟迟无法进行工伤处理。
查阅《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类似法规,对此也无明确答复,现进行咨询?
回答:
你企业职工属八级伤残职工,《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但条例对于七级到十级伤残的职工安排工作没有具体规定。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依约变更,一种是依法变更。因此,调岗也相应地包括依约调岗和依法调岗两种形式。
依约调岗是调岗的一般原则、普遍情形,具体指企业调岗一般情况下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体现在《劳动法》第17条《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相关规定。依法调岗体现在《劳动法》第26条、《劳动合同法》第40条。具体内容是指在以下情形下,企业可以不经协商一致单方对劳动者调岗: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因此发生工伤后,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但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其调岗降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若员工不接受新岗位,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换岗,若协商无果,则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其应有待遇。但是需注意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主动权在工伤员工,用人单位仍然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内容: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并不排除第三十九条以及三十六的适用,即当劳动者出现违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等情形,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职工服从安排但仍无法适应,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调整工作时,应当执行新岗位的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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