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工伤后的工作岗位调整,劳动者不同意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给予补偿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也不得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造成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不成的,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转移其工作岗位的,无论考核等级如何,或多或少都会对员工的劳动能力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工作岗位的适当调整或安排《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同等级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工作岗位安排作了不同规定:1
2.职工被认定为五级的因工致残或者六级伤残的,应当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安排适当的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发放伤残津贴。经受伤职工提出,职工可以解除或者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3.《工伤保险条例》对被认定为7级至10级因工致残的职工的工作安排没有具体规定,但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可以解除,也可以由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需再提供劳动。五年级和六年级的残疾工人应妥善安排工作,但不能因为大多数人已丧失劳动能力而被迫工作。七年级至十年级的残疾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工作岗位,并允许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其他适当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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