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招聘女员工时,考虑到法律法规对于“三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以及对“三期”女职工工作效率方面的担忧,很多企业倾向于招录已婚已育的女员工,从而降低用工成本。劳动者因为担心公开自己的婚姻状况会给自己造成求职障碍,所以在求职时隐瞒了自己的婚姻状况。
一、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否构成欺诈?
隐瞒婚姻状况入职是可能构成欺诈的。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认识错误,进而基于该错误认识作出的某种行动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该条文中所说的欺诈方,包括用人单位的欺诈,也包括劳动者的欺诈。
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直接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在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隐瞒婚姻状况后,以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理应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者只对与拟任工作岗位直接相关的事项有如实陈述的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与是否胜任工作岗位无关,劳动者对此并不负有告知义务,故而隐瞒婚姻状况不构成欺诈。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签订劳动合同时的诚实信用原则与隐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据此,用人单位对于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等情况有如实告知义务,而劳动者只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负有如实说明义务。何谓“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应当理解为与拟任岗位的履职能力要求直接相关的各种情况,如学历、资格证书、工作经历、奖惩情况等。除此之外,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义务。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一般而言并不会对劳动者的职位胜任情况产生影响,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事实上,企业之所以询问劳动者的婚姻状况,乃是基于避免孕期、产期、哺乳期时特殊待遇的考虑,从女职工权益保护以及企业的社会义务承担等方面来说,除此之外的目的均是应予否定的。
劳动者在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一般要本着合法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隐瞒相关情况构成欺诈,那么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隐瞒婚姻状况对用人单位不造成严重的影响或者经济损失,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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