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调职降薪是否合法?
首先,用人单位能否无理由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工资?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资、福利待遇。但是,在劳动者不称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并可以按照“变动后工资变动”的原则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但前提是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无劳动能力”的举证责任
其次,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款的指示》第26条,用人单位单方面作出的工作地点差价调整和减薪决定是否合法有效,“不称职”是指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致使劳动者不能完成定额。因此,要确定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首先要看用人单位是否明确了劳动者的工作任务或工作量,劳动者的岗位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同意。如果他们想调整工作岗位,他们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法》明确规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一致。劳动合同一方不得单方面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面变更与内部系统的劳动合同约定。如果确实需要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调整工人的工作岗位,可以与工人协商调整,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不妨向我们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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