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并不完全等同于非全日制用工。兼职一般指没有固定工作时间,完成一定工作任务的工作。而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且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
兼职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否应该订立书面合同?
兼职的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订立书面合同,但不作强制性规定要求。建立兼职的临时劳动关系可以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应当订立口头协议。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四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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