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一般而言,兼职的主体多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兼职学生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兼职不受劳动法保护。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它们适用范围。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适用于劳动合同法。
因此兼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根据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和有偿性三方面进行判断。
但一般而言,兼职的主体多为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勤工俭学的,法律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兼职学生并非《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适格主体,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兼职用工的法律规定与劳动法关系分析
兼职用工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并不属于该单位的正式员工,其用工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在我国,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中从事一定的工作,但并不属于该单位的正式员工,其用工关系属于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也明确规定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规定,即劳动者在非全日制用工中获得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方面也对非全日制用工做出了规定,与全日制用工并无差异。
综上所述,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同时,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灵活性的提高。
非全日制用工在法律上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同时,非全日制用工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有助于促进就业和灵活性的提高。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二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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