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比例有明显提升。改革试点以来,武汉法院小额诉讼程序审结案件数22868件,程序适用率16.52%。相较于改革试点前,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提高了146.6%。具体来看,改革试点半年时间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迅速达到峰值17.14%,此后呈先轻微下滑、再缓慢上升趋势,之后未有实质性提高,距离小额诉讼程序创立之初30%左右适用率的预期仍有差距,其中合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作为改革试点的一项创举,适用率仅为2.2%左右。适用情况不够平衡。改革试点将法定小额诉讼程序案件标的额设置为5万元,按照审判规律推断,在其他条件相似的情况下,经济越发达的地方,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越低,反之越高。
物业合同纠纷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七十四条(八)项中明确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多数物业管理费追讨案件诉讼标的本来就比较小,一项案件的审理期限如果被拖得太久,不仅造成了我国审判资源的大大浪费,而且不能尽早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得物业公司的资金不能及时收回,不利于其日后管理。
小额诉讼制度对于物业公司来讲无疑是一个绝佳的选择,一方面可以尽早地解决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纠纷,有利于小区物业公司与业主的和谐相处;另一方面又可以尽早的收回公司资金,不会造成物业公司资金链的断截,有的周转,从而更好的进行小区管理。
小额诉讼程序无疑对于物业公司快速追缴业主拖欠的物业费意义非凡。小额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的对象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综上,物业纠纷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是简易程序的再简化,适用于对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而关系复杂,债权不清,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二十九、将第一百一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二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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