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对第三阶段女职工不当解除劳动关系进行补偿,一般有以下原则:
<1.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应当撤销,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工资性收入损失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支付工资。在办案过程中劳动合同期满的,撤销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确定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并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至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止。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可视为用人单位的建议。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时间以女职工“三期”届满之日为准。女职工“三期”届满之日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或者双方仅存在实际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女职工至“三期”届满之日的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在“三期”届满之日届满的,视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无需为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
上述孕期工资可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停工津贴确定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产假期间工资按原工资处理;根据《广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哺乳期工资不低于标准工资的75%。
注:以上办法仅适用于深圳市企业,不一定适用于深圳市以外的企业,应当根据当地企业司法实践确定。
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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