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何种劳动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调整,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体如下:
(1)禁止女职工从事的工作范围:
(1)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
(3)6倍以上负荷的工作(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冷水作业,《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体力劳动强度
(4)《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第三、四级高空作业高处作业分类标准
(1)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二)生产抗癌药、己烯雌酚、接触麻醉气体等;(三)从事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作业的,核事故和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低温作业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规定的三、四级作业劳动强度
(十)在受限空间、高压舱或潜水、强震动作业或经常弯腰、爬、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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