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代扣个人所得税;
2、代缴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
3、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及其它生效的法律文书;
4、抵扣用人单位的损失。按《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情况下的扣发,有两个限制,一是每月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二是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然,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也可以选择让劳动者另行一次性赔偿单位损失,但从工资中直接扣发的话,不能违反上述规定。
在劳动者有缺勤的情况下,如病假或事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规章制度规定,对缺勤期间的工资另行计算,比正常上班工资要低,这不是扣发,而是缺勤期间本来就该少拿或不拿工资,是合法的。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就要进行经济性的处罚,扣工资或者罚款,这是否合法呢?简释如下:
1、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了企业对违纪职工有一定的处罚权利,但现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失效,目前就全国层面而言,没有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权明文禁止,也没有明文许可;
2、某些地方规定,如深圳,认可用人单位可根据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3、如果没有地方规定,实务中一般也认为,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从工资中扣款,是不违法的。当然,处罚金额应该合理,且用人单位应证明,员工确实有违纪行为;
4、从风险防范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是建议用人单位最好不要采取对员工的处罚措施,而改成浮动工资的办法。如设立全勤奖金,将考勤与全勤奖金联系起来;设立绩效奖金,将员工的表现与绩效奖金挂钩。这样虽然不是罚款,但同样能达到罚款的法律效果,而且是合法有效的。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制定合理合法的企业制度来规范所属的劳动者,但是却不能任意制定一些苛刻的条文来“剥削”广大劳动者。同时劳动者们也应该注意,时刻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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