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续存但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的,而且没有正常为员工发放工资的,员工可以整理证据来申请劳动仲裁。如果仲裁认定已经裁决,不再受理,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直接提起民事诉讼。用人单位不但应当继续办理社保,还应当支付一定的工资,且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
一、劳动关系存续不受时间限制
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全部劳动关系权利义务配置的前提,也是此后劳动关系存续中权利义务责任确定的基础。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核心提供劳动并接受管理,工作中对拖欠工资、工资税单、社保工伤险等维权而先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请求不存在行使权利与义务、亦不存时间范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未足额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无效。
在用人单位未正式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亦未正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绝支付拖欠工资、工资税单、社保等,确认劳动关系不影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工作维权过程中劳动者受到劳动仲裁部门立案开庭障碍要求对确认劳动关系加时间范围,无疑意图不合理也不合法的结束劳动关系,对于在事实工作用人单位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且工作超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而言是一种严重侵害。法律规定对用工之日一天时间确认劳动关系,更何况对一段时间数天确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之用工日起建立就一直存续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基础。显然,劳动仲裁依靠加时间段来消灭劳动关系存续是徒劳的、枉费心机。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存续而且双方都没有特殊情况的时候,是需要正常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一旦没有为劳动者安排工作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途径来解决,但是要收集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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