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新政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规定了临时工享有与用工单位正式工同工同酬的权利,并赋予人社部门依法开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的权利。对此,很多人满心期待,但也有人认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企业可能还会找空子来规避。
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规模已达4200万人,但问题十分突出,派遣机构存在经营资质低、异地派遣管理难,部分用工单位超范围使用临时工,部分派遣单位不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缴纳社保,临时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等。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通过修法,整顿乱象。
新法规定,经营劳务派遣公司的门槛提高,注册资本从现行的5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用人单位应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并且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临时性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不超过六个月。
最为重要的是,新政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网上不少人认为,目前严格实施新法的难度较大。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就是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在当前用工成本上升,企业效益下滑的情况下,大幅提高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恐不切实际。
全文57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