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深宝劳仲公明庭(案)字[2006]第417号申诉人:张××,男,身份证号码:3604……被诉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公明镇田寮村。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龚道伟。申诉人张××诉被诉人××塑胶模具(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会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指定兼职仲裁员麦庆东同志独任审理,书记员马杰同志记录。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本案现已仲裁终结。申诉人诉称:申诉人……
双方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文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员:麦庆东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章)二○○六年九月七日书记员: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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