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跟我续订劳动合同,不过要降低工资,这可咋办?近日,市民刘先生向媒体咨询。对此,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劳动者可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刘先生表示,2013年8月,他进入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近日,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现在效益不是太好,刘先生如果想续订劳动合同的话,就要把工资降低1000元。公司还说,即使不续订,也不会给予任何补偿。刘先生认为,这种做法有点为难人。
济南市人社局有关人士解释,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予以拒绝,用人单位此时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上述人士表示。
据介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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