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于2012年1月5日加入一家公司,公司在加入后一个月内未与刘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3日,公司与刘先生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1月5日,劳动合同终止后,刘某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工资的两倍,被驳回后,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机构支持刘的请求。公司认为,公司已于2012年12月3日与刘某签订了补充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起始时间为刘某入职的第一天。因此,不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工资的两倍。公司向法院起诉未付双倍工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录用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不能掩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入职之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月工资的两倍,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选择支付双倍工资和签订书面合同,他们应同时承担责任
法院判令公司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向刘先生支付2012年2月5日至2012年12月2日期间工资的两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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