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时工资制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计时工资制的基本特点,在于对劳动的计量是以时间来表示的,劳动者的工资取决于本人的工资标准和实际劳动的持续时间。因此,在计时工资形式下,职工所得工资数额同工作时间成正比。
由于计时工资是直接以劳动时间计算报酬,简单易行,便于计算;同时,由于各种劳动均可以用劳动时间来计量,所以计时工资的适应性强,实行范围广泛,任何部门、任何单位和各类工种、岗位均可采用。其中,最适用于以下行业、企业、车间、工种、岗位:
1.机械化、自动化水平较高、技术性强、操作复杂,产品需要经过多道工序、多道操作才能完成,不易单独计算个人的劳动成果的行业和工种。
2.主要为生产第一线服务和从事辅助工作,其劳动量不便于用产品产量准确计量的工人和服务人员。
3.劳动量不便于统计计量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
4.产品、经营项目和生产条件多变的企业。
由于计时工资按照劳动时间支付工资,因此,能够促进职工提高出勤率和提高技术业务水平,保证劳动的质量。但是,它在体现按劳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是计时工资一般与等级工资制联系在一起,侧重以劳动时间的长短计算工资,不能准确地反映劳动强度和职工个人实际提供的劳动成果,劳动报酬与劳动量之间往往存在着不相当的矛盾。就同等级的各个劳动者来说,他们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付出的劳动量有多有少,劳动质量也有差别,而计时工资难以体现这种劳动差别。因此,随着企业内部改革的深化和进一步搞活企业内部工资分配,需要把计时工资与其它工资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以利于全面地考核职工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把职工的工资与其实际付出的劳动量紧密联系起来,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二、计时工资的形式
由于计算时采用的时间单位不同,计时工资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一)小时工资制
小时工资制就是按照小时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的小时数来计算工资。小时工资标准按日工资标准除以日法定工作时数求得。
(二)日工资制
日工资制就是根据劳动者的日工资标准和实际工作日数来计算工资。日工资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三种:
1.按照平均每月应出勤天数计算。即用全年天数减去国家法定节假日天数之差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每月应出勤天数(25.5天),然后用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25.5,得出日工资标准。
2.按照平均每月日历天数计算。即用全年天数除以12个月得出平均每月日历天数(30.4天),然后用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30.4天,得出日工资标准。
3.按照当月应出满勤天数计算。即用职工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当月日历天数减当月法定节假日天数之差,得出日工资标准。
以上介绍的是传统概念的小时工资制和日工资制。在实践中,小时工资制和日工资制还有不同的涵义。即小时(日)工资制是指职工每小时(每日)完成规定的一定数量和质量的生产工作任务,即按预定的小时(日)工资额支付小时(日)工资。这一工资额不是由职工月工资标准直接演变而来,而是由企业根据自行规定的小时(日)工作量的大小,并参考本企业和社会上完成同一工作量应得的收入水平确定的。以上两种涵义的小时(日)工资制,在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要选择使用。
(三)月工资制
月工资制就是按照劳动者的等级工资制的工资标准来计发工资。企业职工如果出满勤,则按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缺勤则按实际缺勤天数或小时数减发工资。如果加班加点,则发相应的加班日工资或加点小时工资。
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和小时工资制各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月工资制由于计算方便,适应范围较广,在我国企业得到普遍运用。日工资制则适用于那些生产任务变动频繁,职工流动性大的企业、工种,特别是适用于企业的临时工。小时工资制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实行较少,但是随着劳动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某些企业实行了弹性时间工作制,一部分职工的劳动时间不稳定,往往一天中变化都很大,即需要采用小时工资制。月工资制、日工资制、小时工资制是难以截然分开的,往往结合使用,互为补充,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三、计时工资制的管理和完善
为了正确、有效地实行计时工资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必须加强管理,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计时工资制。
1.必须严格地按照编制定员和业务技术标准,为实行计时工资制的每个职工确定岗位、职务或者评定技术(业务)等级,建立健全考勤制度,对职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统计,同时,还应对职工的技术(业务)水平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支付计时工资时做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以更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职工树立正确的劳动观点,增强主人翁责任感,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努力完成任务。
2.进一步改进计时工资制,把计时工资制与一定数量的定额任务紧密结合起来。具体办法是,对工人规定劳动定额,对干部规定岗位责任制与工作量任务。凡完成任务者,可以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对未完成任务者,按一比例减发计时工资。
3.将计时工资制与其它工资形式以及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紧密结合起来。在实际工作中,比较普遍的办法是在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同时,辅之以必要的奖励制度,对提供超额劳动的职工给以必要的补偿和鼓励;另一种办法是把计时工资制与浮动工资制或定额工资制结合起来,根据职工实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浮动发放计时工资。此外,计时工资还应同建立健全以承包为主的多种形式的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使职工的计时工资不仅取决于本人在一定工作时间内创造的劳动成果,还取决于企业的经营成果。职工付出同样的劳动,企业盈利,其计时工资额就可以高一些;企业亏损,其计时工资额就要降低一些。这样,就可以更好地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原则,有利于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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